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 杜清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標的金額即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價值為準)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