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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