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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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戴連余 即 戴文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二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鋐旻裝橫設計有限公│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壹拾陸萬陸仟柒佰│三一七三六五│757│││司 游振祿 │社富國分社││柒拾元││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