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四四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信警刑字第一三七一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強力膠,處拘留參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在下列的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七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臺東市○○街○○○巷旁土地公廟後面。
(三)行為: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的強力膠行為。
二、右邊的事實,有左列的事證可以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對前述事實坦白承認
(二)強力膠空盒、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各一個扣案可以佐證。
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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