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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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娟

宋承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因本院112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0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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