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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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8號

原告 張瑞娟

被告 楊運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通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台幣4,400元,該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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