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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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8號
原告 張瑞娟
被告 楊運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通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台幣4,400元,該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