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告 黃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