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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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636號
原告 羅雅琴
被告 蔡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385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34,019元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303,366元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給付方式為:於每月10日給付新臺幣30000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清償完畢為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614,820元,其中350,000元部分為原告向訴外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貸款,被告亦同意支付此部分之貸款利息。期間被告陸續還款,截至同年7月5日,兩造就剩餘借款437,385元,約定被告每月10號還款30,000元予原告至清償為止。詎料,被告自112年2月迄今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幾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前開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7,3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內容訊息(內載貸款餘額134,019元及利率14.78%)、保險單借款明細、帳戶及存摺交易明細、被告借款金額明細、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6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惟原告自陳其與被告約定每月10日還款3萬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且並未約定一期未付即全部到期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則原告僅能依兩造約定方式請求被告給付,其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全部金額,即屬無據。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借款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起訴而起訴狀於112年4月2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其中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34,019元部分,兩造約定由被告支付貸款利息,故此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4月23日起,按貸款利息即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其餘部分303,366元,則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7,385元,及其中⑴134,019元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⑵303,366元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給付方式為:於每月10日給付新臺幣30000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清償完畢為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