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85號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植野克彥 訴訟代理人 黃志昌 鄭碧華 被 告 賴文益 被 告 簡百禪 訴訟代理人 簡百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