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蘇進興
被   告 複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禮
訴訟代理人  宋麗慧
被   告 好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瑀
訴訟代理人  吳良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2日下午3時55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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