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88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被   告  何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行後段中關於「,每月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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