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59號
原   告  王中安
訴訟代理人  張薺方
被   告 環新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健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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