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已死亡)為告訴人 張愛妹 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前於民國94年10月、94年12月間,先後因徒手傷害及持刀恐嚇告訴人,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2案接續執行,甫於95年9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6年2月5日上午7時10分許,在桃園縣○○鎮○○路○○○巷○○弄○○號住處,復徒手掌摑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耳挫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訴法第303條第5款就此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所涉犯行經檢察官於96年4月12日撰寫起訴書完畢,提起公訴後,於96年5月22日繫屬本院前,被告業於96年4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96年5月30日桃溪戶字第0960002182號函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應就其所涉犯行,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