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附表編號1、3、4、5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欄所載,其中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其中編號5與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四刑事庭長會議)。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編號3、4,及其中編號5與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符合應併合處罰之規定,應分別依修正前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4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7項││├───────┼─────────────┼─────────────┤│犯罪日期│81年3月9日│75年5月11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年│年│81│75││度及├───┼─────────────┼─────────────┤│案│字│偵│偵││號│號│2600、3616│3833│├───┼───┼─────────────┼─────────────┤││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1│76│││案├─┼─────────────┼─────────────┤│後││字│訴│ 上更 (一)│││號├─┼─────────────┼─────────────┤│事││號│619│266││├─┼─┼─────────────┼─────────────┤│實│判│年│82│76│││決├─┼─────────────┼─────────────┤│審│日│月│03│07│││期├─┼─────────────┼─────────────┤│││日│24│06│├───┼─┴─┼─────────────┼─────────────┤││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1│76││確│案├─┼─────────────┼─────────────┤│││字│訴│上更(一)││定│號├─┼─────────────┼─────────────┤│││號│619│266││日├─┼─┼─────────────┼─────────────┤││確│年│82│76││期│定├─┼─────────────┼─────────────┤││日│月│05│07│││期├─┼─────────────┼─────────────┤│││日│10│0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甲○82年度執字第1508號│甲○95年度執更字第28號│└───────┴─────────────┴─────────────┘┌───────┬─────────────┬─────────────┐│編號│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月22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犯罪日期│71年2月16日│69年6月1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71│70││案├───┼─────────────┼─────────────┤│年│字│偵│偵││號├───┼─────────────┼─────────────┤│度│號│5155│1033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71│71│││案├─┼─────────────┼─────────────┤│後││字│上訴│上易│││號├─┼─────────────┼─────────────┤│事││號│2333│572││├─┼─┼─────────────┼─────────────┤│實│判│年│71│71│││決├─┼─────────────┼─────────────┤│審│日│月│08│04│││期├─┼─────────────┼─────────────┤│││日│24│1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71│71││確│案├─┼─────────────┼─────────────┤│││字│上訴│上易││定│號├─┼─────────────┼─────────────┤│││號│2333│572││日├─┼─┼─────────────┼─────────────┤││確│年│71│71││期│定├─┼─────────────┼─────────────┤││日│月│08│04│││期├─┼─────────────┼─────────────┤│││日│24│1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貳拾陸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北檢71年度偵字第5155號│北檢70年度偵字第10335號│└───────┴─────────────┴─────────────┘┌───────┬─────────────┐│編號│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20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75年3月1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75││案├───┼─────────────┤│年│字│偵││號├───┼─────────────┤│度│號│383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75│││案├─┼─────────────┤│後││字│上訴│││號├─┼─────────────┤│事││號│4506││├─┼─┼─────────────┤│實│判│年│76│││決├─┼─────────────┤│審│日│月│01│││期├─┼─────────────┤│││日│1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75││確│案├─┼─────────────┤│││字│上訴││定│號├─┼─────────────┤│││號│4506││日├─┼─┼─────────────┤││確│年│76││期│定├─┼─────────────┤││日│月│01│││期├─┼─────────────┤│││日│1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拾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甲○75年度偵字第38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