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靜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年7月25日及85年11月19日│85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初某日止│├───┬───┼─────────────┼─────────────┤│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868│11109│├───┼───┼─────────────┼─────────────┤││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85│86│││案├─┼─────────────┼─────────────┤│後││字│易│訴│││號├─┼─────────────┼─────────────┤│事││號│2991│123││├─┼─┼─────────────┼─────────────┤│實│判│年│86│86│││決├─┼─────────────┼─────────────┤│審│日│月│4│6│││期├─┼─────────────┼─────────────┤│││日│30│25│├───┼─┴─┼─────────────┼─────────────┤││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85│86││確│案├─┼─────────────┼─────────────┤│││字│易│訴││定│號├─┼─────────────┼─────────────┤│││號│2991│123││判├─┼─┼─────────────┼─────────────┤││確│年│86│86││決│定├─┼─────────────┼─────────────┤││日│月│5│7│││期├─┼─────────────┼─────────────┤│││日│23│2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3月│6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執字第1391號│度執字第2575號│└───────┴─────────────┴─────────────┘┌───────┬─────────────┬─────────────┐│編號│3│4│├───────┼─────────────┼─────────────┤│罪名│竊盜│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5年10月8日│85年5月下旬及同年6月間及││││85年9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1109│9043│├───┼───┼─────────────┼─────────────┤││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6│86│││案├─┼─────────────┼─────────────┤│後││字│訴│上訴│││號├─┼─────────────┼─────────────┤│事││號│123│4648││├─┼─┼─────────────┼─────────────┤│實│判│年│86│86│││決├─┼─────────────┼─────────────┤│審│日│月│6│10│││期├─┼─────────────┼─────────────┤│││日│25│30│├───┼─┴─┼─────────────┼─────────────┤││法院│臺灣士林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6│86││確│案├─┼─────────────┼─────────────┤│││字│訴│上訴││定│號├─┼─────────────┼─────────────┤│││號│123│4648││判├─┼─┼─────────────┼─────────────┤││確│年│86│86││決│定├─┼─────────────┼─────────────┤││日│月│7│11│││期├─┼─────────────┼─────────────┤│││日│28│2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3月15日│不合減刑││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執字第2575號│度執字第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