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邱靜君
郭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靜君邀同相對人郭俊男為連帶保證
人,向訴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借款
,因未按期清償,福灣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聲請人,然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均為桃園縣八德市
○○路○○○巷○號即八德市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法就相
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移轉通知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經查,相對人戶
籍所在地均為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即八德市戶政
事務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2紙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
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