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一、原告因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紹堂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217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