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鄧園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998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