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宋淑娟
原告與被告 符薰方 間返還合夥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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