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 蔡振芳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重訴字第35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人,為能確實瞭解被告訴訟代理人所陳之意與法官闡明,以利訴訟順利進行,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交付本案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111年10月24日、同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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