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 律師被告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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