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952號,後改分為99年度易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被訴傷害及毀損部分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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