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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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楊素琴 送達代收人 謝宛修 被告 楊德馨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竹交簡字第3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