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岳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28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岳青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
動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