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96年度東小字第6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62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1,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