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
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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