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