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2821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被   告 乙○○○ 即甲○
      丁○○  即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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