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2821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被 告 乙○○○ 即甲○
丁○○ 即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