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伍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