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羅珮軒 代理人 謝宗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債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債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36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名稱│債券號碼│張數│各債券面額│├──┼───────┼────────┼────────┼──┼─────┤│001│台新國際商業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401BM00000000至│5│新臺幣│││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94之│9401BM00000000││1,000,000││││1期金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