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 黃裕淞 訴訟代理人 郭怡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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