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黃家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103年10月15日│323,219元│AG0000000││限公司│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