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債務人 蘇素冠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香如 律師債權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何儀龍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蘇素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僅有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3筆,另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有效之保險契約,又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前揭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經本院逕行辦理終止契約後,業已解繳保單解約金合計1,161,052元院,是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現已將債務人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