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58號聲請人 劉淑鈴 相對人 劉秀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李素貞 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 劉古阿來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秀雄(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鈞院以九十五年度禁字第三九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父母 劉明萬 、劉古阿來為法定監護人, 嗣經鈞院 一0三年度監宣字第五七八號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原監護人劉明萬、劉古阿來分別於一0三年一月十八日、一0四年二月三日死亡,經鈞院一0四年度監宣字第三六二號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李素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劉古阿來之繼承人,而有辦理遺產分割事宜之必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聲請人並不適任該遺產分割事件之法定代理人,而李素貞為相對人之兄嫂,基於維護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准予選任李素貞為相對人辦理劉古阿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同意書為證,並有本院一0四年度監宣字第三六二號裁定在卷,應堪信為真正。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劉古阿來之繼承人,在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時,有利益相反情形,依法聲請人自不得代理,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而關係人李素貞(女、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相對人之兄嫂,且李素貞同意擔任相對人辦理劉古阿來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為憑,本院認由其擔任相對人辦理劉古阿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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