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當事人雙方於99年6月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99年6月9日上午11時30分宣示判決,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9年6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