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24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至警察局報案遺失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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