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債權人苗栗縣銅鑼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東維 債務人 陳榮錦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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