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81號聲請人 薛素貞 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丙○○前列四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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