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因原告 陳勇任 與被告 曾坤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原告陳勇任與被告曾坤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聲請為被告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0年7月12日當庭以言詞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1000元,並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參加訴訟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