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1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8
年3月1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00598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10日下午5時18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巷○號前樓。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二)嫖客 陳敏榮 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與嫖客議價後,正擬前往附近賓館時
為警當場查獲。
三、被移送人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98年1月16
日以98年度北秩字第58號裁處拘留1日確定,並於98年1月22
日執行完畢在案,茲於執行完畢後3個月內再有違反同法之
行為,爰依法加重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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