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與同法第138條損
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損壞公務
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斷。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
從一重之妨害公務罪處斷,容有違誤,並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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