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63號
原   告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表明系爭系爭土地及房屋之價額(如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地價稅證明書、房屋稅證明書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