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1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即彩利影印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4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