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編號3、4部分符合數罪併罰)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附表所列日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編號3、4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上開四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均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又附表編號1、2等二罪,附表編號3、4等二罪,分別合於刑法第五十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琪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年│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條例第13條之│第9條1項│條例第13條之│第9條1項│││1第2項第4款││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年5月12日│85年5月12日│86年2月下旬│86年3月18日││││前4日內某時│起至同年3月│起至同年月19│││││20日止│日止│├───┬───┼──────┼──────┼──────┼──────┤│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5年偵│檢察署85年偵│檢察署86年偵│檢察署86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4433號│字第4433號│字第4210、41│字第4210、41││號││││78號│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最││臺南分院85年│臺南分院85年│法院86年訴字│法院86年訴字││後│案號│上訴字第1366│上訴字第1366│第459號│第459號││事││號│號││││││││││││││││││實├───┼──────┼──────┼──────┼──────┤│審│判決│85年9月4日│85年9月4日│86年8月27日│86年8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南分院│台南分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85年上訴字第│85年上訴字第│86年訴字第45│86年訴字第45││日││1366號│1366號│9號│9號││期├───┼──────┼──────┼──────┼──────┤││確定│85年12月18日│85年12月18日│86年9月11日│86年9月1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陸月│又拾伍日│玖月│││││││├───────┼──────┼──────┼──────┼──────┤│附註│編號1與編號2││編號3與編號4││││之罪,原判決││之罪,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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