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6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即 賀雨田 之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再審被告賀雨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8號判決確定後,再審被告賀雨田已於95年4月27日死亡,嗣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訴訟並因賀雨田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仍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甲○○為再審被告賀雨田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等在本院卷可稽,該繼承人應即與再審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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