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 李文玉 務人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呂立棋 相對人即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受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10年1月4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同年月7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僅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5.9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8.24%)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因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85.82%,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權人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自更生方案確定後之次月15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60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83萬5200元,清償成數為43.88%,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附表一:更生方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182號債務人:李文玉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1、自更生方案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六年。每期清償11,6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903,107元。3、清償總金額:835,200元。4、總清償比例:43.88﹪。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078689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97,895#8,521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9,730#1,035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526399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6,878#956合計1,903,10711,600參、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每期可分配金額有進位者標示為#)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