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秉益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
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李秉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行動
電話號碼「0000000000」及陽信銀行西華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事實及理由欄亦僅記載被告為「網友 阿力 」。
惟上開行動電話號碼申辦人為「 黃漢欽 」;上開帳戶申辦人
則為「 莊輝宏 」,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基本資
料及陽信商業銀行帳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無法
特定具體相對人,亦難以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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