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曾世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且實無資力支出上訴訴訟
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而依聲請人上訴所為之主張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