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姿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
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
  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
  為何),及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
  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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