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89號原告 江宛鴻
劉素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一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交付公司帳冊部分,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規定,與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之,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陸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芳